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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2022年06月19日 15:11   浏览:95   来源:新广昌


广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当前,正是我县国家卫生县、省级文明城市、省级双拥模范城、省级“森林城市”、省级生态园林县城创建的关键时期,为营造良好的市民生活与城市发展交通环境,助力我县城市创建工作全面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倡导市民文明出行,形成文明社会风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底开展集中整治,整治结束后转入常态化管理。

二、整治对象及重点

(一)整治对象:非机动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小呗、青桔等共享电动车);二、三轮燃油摩托车及电动摩托车(含超标电动车);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

(二)整治重点:

1.闯红灯、逆行、超速行驶的;

2.乱停乱放、非法安装遮阳伞的;

3.车辆未悬挂号牌、未投保交强险(二、三轮燃油摩托车及电动摩托车)的;

4.无证驾驶、驾乘二、三轮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超员超载或违反规定载人的;

5.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违法载人上道路行驶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相关整治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扣留、拖移等措施。

三、处理流程

对依法扣留、拖移的车辆,请驾驶员或车主携带驾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安全头盔、车辆相关手续到“六车”整治办公地点(昌厦公路宴公岭城管停车场)进行处理;对能够提供合法证明,补齐挂牌手续的,“六车”整治办依法处罚后予以返还车辆,对无法补办相应手续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对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非法销售遮阳伞的行为,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温馨提示

驾驶燃油(轻便)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谨记:人有证、车有牌、有保险、戴头盔、不闯红灯、不超员、不超速、不超载、不乱停。

特此通告

     

广昌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7日

容来源:广昌县人民政府,掌上莲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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