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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明年起,江西这两项保险要合并!不做这事养老金停发
2019年11月25日 10:37   浏览:2693   来源:嫣然一笑

速看!

重要信息!



近日,江西省发布了《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根据安排,自2020年1月1日起,两项保险在全省全面合并实施。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统筹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有意愿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意见》明确指出,生育保险基金经审核确认后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合并后,在职职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

以下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

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以及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1)正常分娩的,按规定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2)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第一项外,增加六十天生育津贴;

(3)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4)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5)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6)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7)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8)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9)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10)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待遇享受条件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自参保缴费三十日后,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得在居民医保基金中重复报销。

在江西省范围内女职工连续缴费至生育时满一年以上(含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限)且生育后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参保职工退休后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还有这件大事

一定要记得做!


 养老保险领取者注意了!

近日,

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了解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

不用再集中时间认证了

现在认证周期扩展为一年

从每年的2月至次年的2月,

都可以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同时也要注意

参保人员在

每个认证周期内

进行至少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未通过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

否则暂停发放养老金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


为全面落实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进江西政务服务“赣服通”,为参保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太重要啦!!

影响着参保人员下一年的养老金发放

目前,

我省的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有以下几种方式


1
通过互联网进行认证


参保居民可通过“江西人社”APP(小程序)、“赣服通”支付宝生活号,都足不出户可以进行认证。


(网络图)


对于退休人员来说真是太方便了!

不用出门,

随时随地,

“刷刷脸、眨眨眼”

一次都不用跑,

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就搞定了!


2
上门资格认证


而对于一些高龄、孤寡、

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

江西省人社部门

还提供了预约上门服务。

申请也非常简单


预约申请

只需要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预约,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将为辖区内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建立服务台账,及时安排上门服务。



一定要注意!

虽然现在认证周期延长了

但一定要在时间内通过认证!

未通过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

是会暂停发放养老金

如果实在错过了时间呢?

看过来!!


据介绍,从2020年开始,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份,县级经办机构对上年度未通过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将上年度未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且尚未注销保险关系的人员名单提供给乡镇事务所、村(居)协办员,由村(居)委会在所在村(居)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公示人员尚健在的,待其补办待遇领取资格手续后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金,公示人员经核实已经死亡的,及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县、乡(镇)、村三级经办机构应公布联系电话,接受群众举报、监督,对群众举报已经死亡的待遇领取人员,应立即组织稽核,核实后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速速告诉身边的朋友

和家里的老人!


来源:南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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