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南丰县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的通告
为持续优化南丰县人居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治乱贴、乱涂、乱刻、乱发非法小广告的“城市牛皮癣”顽疾,营造整洁、文明、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面开展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工作,特发布本通告。
一、治理范围:城区内所有公共场所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园广场、公交场站、沿街商铺、居民小区、农贸市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周边,公共设施(公厕、电线杆、路灯杆、变电箱、护栏、果皮箱、树木、围墙等)中的各类非法广告(小广告)。
二、严禁任何单位、商户及个人擅自张贴、悬挂、喷涂、刻画、盖印各类纸质、喷漆、贴纸式小广告;沿街随意散发、抛撒各类宣传单、小广告卡片;在公共设施、墙体地面、楼道墙面私自留存联系方式、广告字样;发布涉黄、涉赌、涉诈、假证、非法贷款、虚假医疗等违法违规小广告信息。
三、所有房屋租售、维修服务、招工招聘、便民服务等合规信息,必须统一张贴至社区、小区、市场设置的便民信息公示栏,严禁随处随意张贴传播。
四、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沿街商户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及时清理责任区域内或管辖范围内的各类非法小广告,主动制止乱贴乱画行为,保持外立面、门前区域等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五、广告经营单位、印刷企业及服务从业者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拒绝承接非法小广告业务,严格遵守市容管理规定,规范广告发布渠道和方式,严禁通过乱贴、乱发、喷涂等违规形式开展宣传推广。
六、现有非法小广告的张贴者、喷涂者、组织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清理完毕。逾期未清理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和损坏公私财物程度,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清除、行政处罚等措施。
七、对非法小广告中涉及黄赌毒、诈骗、制贩假证等违法内容的,由公安部门实施源头追查打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广大市民、商户及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发现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行为或相关违法线索的,可通过以下渠道举报:
0794-3318860(县市场监管局);
0794-3221726(县公安局)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丰县公安局
来源:南丰公安、治安大队
编辑:童一桦
审核:曾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