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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一人因无证卖药而获刑!
2025年05月18日 11:02   浏览:8952   来源:初色南丰
药品作为特殊的商品,

有人却为了蝇头小利,

罔顾人们

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警惕!警惕!警惕!

“特效药”“包治百病药”不可信。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曾某某在某市药材市场上采购了“德国黑金刚”“蚁力神”“老中医补肾丸”等壮阳类保健品后,便先后拿到南丰县白舍镇、广昌县尖峰镇摆摊售卖,后被查获。

(图片来源于网络 )

经南丰县检察院审查认定:曾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药品,且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程度。


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最终,曾某某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检察官普法


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食品等犯罪行为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忌“病急乱投医”,购买来路不明的“特效药”“神药”。购买药品一定要从医院和药店等正规渠道购买。


END



来源:南丰检察

编辑:郭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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