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被告人秦某教会高某某等人相关操作方法,并提供了特制的“工作”手机给邓某等人用于相关操作。后高某某等人按照秦某所教的方法在南丰县莱溪乡各个村小组为村民注册激活电子医保时,将收集到的村民电话号码提供給他人,协助注册支付宝、微信、抖音、京东APP,并将上述注册账号出售给他人,累计非法获利共计11359元。在高某某等人实施上述行为并非法获利的过程中,秦某联系了南丰县莱溪乡10个行政村给高某某等人用于注册支付宝等,收取了高某某13000元“场地费”,将其中1万元交给了其上线,其本人从中获利3000元。
南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伙同他人向他人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获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秦某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七百元。被告人秦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持续增多,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售后存在极大风险。现实生活中,被害人因信息泄露被频繁滋扰,更有大量信息进入黑灰产业链,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大肆非法获取海量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并转手倒卖,从中非法获利,应依法予以打击,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同时,广大群众也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个人社交账号及密码,不要随意添加陌生人为好友,谨防个人信息泄露。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