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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艳
    发表于: 2016-10-13 11: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美化、序化城区环境,改善城区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提高市民生活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城区内占道经营、乱摆摊点、乱停乱放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6年10月12日至12月11日,为期2个月。
      二、整治范围
      城区范围;重点整治桔都大道、傩乡大道、子固路、桔苑路、南广路、学府路、交通路、仓山路、环城南路等各主次道路。
      三、整治内容
      1、清理整治各类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
      2、清理整治各类瓜果摊点,严禁在人行道、车行道等非指定区域违规设置瓜果销售点,严禁瓜果运输车辆随意占道经营。
      3、清理整治各类临街店面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的出店经营行为;查处各类占道摆放物品、设置牌匾、装修乱堆垃圾杂物等行为,严格做到一店一牌、无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现象。
      4、清理整治非法占道设置彩虹拱门、搭台表演、悬吊气球等商业户外促销宣传行为。
      5、清理整顿非法占道堆放物品、摆放机具、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6、清理整顿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非法占道乱停乱放等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
      四、整治要求
      1、2016年10月16 日前各临街商户要自行拆除非法设置的雨篷、铁棚及占道构建物。对未按要求拆除清理的,将采取强制措施清理拆除。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和在农贸市场周边设置摊点从事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类机动车辆应在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点或指定的地点有序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应在人行道专用停放处或指定的地点有序停放。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拖车并予以处罚。
      4、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环境。
      特此通告

       南丰县城市管理局 南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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